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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的伤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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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区一小学生跑步时踩到插队同学摔倒致九级伤残 ◎属少见的“疤痕体质”,瘤状物不会自动消失需治疗去除 今年11岁的小红(化名)是奎文区某小学的学生。2012年11月14日,她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意外踩到同学小梅(化名)的脚后摔倒,这次意外导致小红右腿骨折。然而由于她是罕见的“疤痕体质”,伤口不能像普通人一样正常愈合。小红的腿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学校调解无果后,小红的父母将小梅及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红、小梅和学校分别承担20%、30%、50%的责任。 意外 体育课上踩到同学脚后跟摔倒,大腿骨折 2012年11月14日,奎文区某小学的操场上,一堂体育课正在进行,五年级一班的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列为两队做着准备活动。五分钟后经过简单的伸展活动,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开始绕操场跑步。这时小梅和其他几名同学因为送作业迟到了,看到同学们已经开始跑步,小梅赶紧追赶上队列并从侧方插进了队伍中。 匆匆进入队列后,小梅发现自己占错了位置,她开始从两队之间的空隙中向前赶。在小梅从小红身边跑过时,小红正侧身与身边的同学说话没有注意的脚下。小红意外踩到了小梅的脚后跟,随即摔倒在跑道上。倒地后的小红立刻抱着腿哭了起来。看到她表情痛苦还在冒着冷汗,带队的体育老师马上把小红送到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她和小梅的家长。 学校医务室的医生对小红进行了初步的检查,认为小红很有可能是大腿骨折,建议家长带孩子去医院确诊。看着女儿一脸痛苦的样子,小红的母亲刘女士立即带着女儿去了医院。 治疗 少见的“疤痕体质”,刀口长出肿瘤状物体 到达医院之后,医生确认小红的确是右大腿骨折,并立刻对其进行了手术。 听说女儿只是骨折,刘女士悬着的心终于放了回去,她觉得女儿没有伤到要害只要休息一段时间就可以恢复。周围同事的孩子也有调皮捣蛋摔断骨头的,也没听说过骨折还能有什么并发症。得知小红骨折,小梅的家长和学校方面也来看望过她。刘女士觉得不是什么大事也没有进行追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女士发现自己女儿大腿上的刀口有些不对劲。正常人的皮肤受伤后都会慢慢地愈合,即使会留下疤痕也只是一条浅浅的白印。而小红的刀口愈合不仅缓慢还越来越大,最后刀口处形成了一道长条形的肿瘤状物体。看到这样的怪现象,刘女士又害怕起来,她再次带着女儿来到医院进行相关的检查。 医生告诉刘女士她的女儿小红属于少见的“疤痕体质”,具有这种体质的人概率极低。小红刀口处的肿瘤状物体并不会自动消失,只能通过后续治疗去除。 判决 当事双方及学校按二三五责任分别承担 得知女儿还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刘女士认为学校和小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她找到学校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学校方面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在垫付了1万元治疗费后便不愿再支付医疗费。而小梅的家长冯女士则表示,虽然小红是在小梅路过时摔倒的,但是因为自己踩到石头才摔倒的,小梅并没有责任。 经过学校组织的多次调解,两家人没有达成和解,于是刘女士将小梅和学校一起告到了奎文区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审理认定小红的受伤与小梅插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小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小红自己在跑步时与同学说话没有注意脚下对意外的发生也有责任。而学校的体育老师在上课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并未妥善安排迟到学生,放任学生插队同样存在过错。 小红的伤口经过鉴定确认构成九级伤残,法院支持了刘女士提出的残疾赔偿要求。最终法院判决小红、小梅和学校分别承担20%、30%、50%的责任。因此小梅家应赔偿小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9365.11元,学校赔偿54941.86元。 参与本案审理的李明明法官告诉记者,此案的基本事实比较清楚,三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法院最终确定的比列主要考虑的是各方在事件中的过错大小。小红和小梅是直接的当事双方,需要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学校在上课时间没有管理好学生,考虑到事后的处置比较积极,法院酌情降低其责任比例。 文/图 本报记者 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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