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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瑞安市,一位是听力二级残疾的小伙子,一位是视力一级残疾的姑娘,为了一本结婚证,他们跑了5趟民政部门,因为聋哑小伙说不了话无法沟通,且文化水平低不会写字,民政部门不能确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能力,不给办证。 (本报今日A22版) 对于这对身有残疾的“夫妻”而言,觅得终生幸福实属不易,若从情感层面出发,当地民政部门该设法促成,而非百般“刁难”。因此,民政部门的严格依法办事就显得有些过犹不及。 其实,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是典型的“按章办事”,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刁难”,这一点不能误解与误读。自愿是结婚的法定原则,登记人员有责任听取结婚双方的真实意愿。聋哑男子在手语、写字、点头回答等方面都不能实现正常表达,工作人员因此怀疑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了一定的必要性。若聋哑男子是迫于他人压力而“被结婚”,而民政部门又疏于核实,岂不是害了聋哑男子?因此,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无需过度指责。 然而,工作人员5次核实未果便下了“无法沟通”、拒绝办证的结论,就显得缺少智慧。当地民政部门取证手段不过是坐在办公室逼聋哑小伙“说”出“我想结婚”,遇到困难便一口否决。但若工作人员调查走访亲朋、邻居等第三方民众,也可从侧面取证其是否具有民事能力,何需依赖“我想结婚”? 法律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不仅是普遍的公正性,还有普遍的保护性,不能因为保护一些人的权益而剥夺或不顾另一些人的权益。婚姻登记固然须要求当事人具有民事能力,但当取证确有困难,便以法律标尺将聋哑小伙拒之门外,这恰恰就是法律的漏洞。 因此,以舆论指责向民政部门施压,“逼”其另谋出路,可解聋哑小伙燃眉之急,但如何弥补法律漏洞,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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