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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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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文件防范冤假错案
改变口供至上观念注重实物证据审查



  据《新闻晚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意见一共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最高法指出,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意见》提出,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意见》明确要求,强化证据审查机制,排除非法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要重证据,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意见》强调,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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