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日本控制下的坊子炭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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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中方反对强行发包开矿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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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中方反对强行发包开矿
  日军占领时期,坊子炭矿管理体系及坊子矿区分布示意图。其中县域划分为当时状况。
  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
  外交部特派山东交涉员唐柯三。
  日本驻济南领事官吉田茂。



  坊子炭矿主井无法恢复生产,小井储量有限,而且煤炭质量和储量都不如淄川炭矿。1916年,青岛守备军司令部报经国内批准,集中力量开采淄川炭矿。进入1917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持续进行,“全世界煤炭极感不足,争相探采,于是山东日商群起呈请,日军当道开放坊子煤田”(山东省政府建设厅1934年印行的《山东矿业报告》)。日军山东铁道管理部将坊子、安妮、敏娜三大矿井之外的矿区,划分切块出租,全部承包给日本商人开采。山东铁道管理部则负责统筹管理,包括下达生产计划、掌控煤炭销售等。
划分五个矿区面向日本商人出租
  日军山东铁道管理部认为,除了废弃的三大矿井,整个坊子矿区内的矿层结构,只适于小规模开采。于是,他们将矿井按所在自然位置,划为五个矿区,分期分批租给日商承包经营,利用日本私人资本进行开发。
  这五个矿区又称五小炭矿,分别为东炭矿、西炭矿、南炭矿、北炭矿、中央炭矿。最早出让采矿权的是东炭矿和西炭矿。
  1917年8月1日,山东铁道管理部矿山课课长阪口新圃,分别与两处炭矿的承租日商签订出租合同。
  东炭矿在坊子车站东南约1.5公里处、张路院村南,矿区面积约280亩,由铃木友二郎、松波银之亟包办。合同期一年,期满续签。
  东炭矿东区,即原来华商所办寿光局、雅义局矿井处,面积170多亩,由铃木友二郎牵头开采;东炭矿西区,为原丁家井处,面积100亩,以松波银之亟为主采掘。
  西炭矿位于坊子车站西南约1公里处、刘家柳沟村西侧,地名沟北崖,面积330多亩。居住在坊子的日商吉木周治、中山辰次郎合股组建丁家井煤矿公司承包该矿。合同也是一年,期满续签。
  一时间,沉寂近三年的坊子矿区,又“热闹”了起来。
  这年9月29日,日本以175号敕令公布《青岛守备军民政部条例》,宣布青岛守备军司令部下设民政部,负责占领区除军事以外的行政、司法事务。
  同时,废除原先的铁道管理体制,山东铁道管理部更名为铁道部(即青岛守备军铁道部),划归民政部管理。原山东铁道管理部矿山课,改为铁道部采矿课,下设庶务系、坑务系、机械系、土方系、运煤系五个部门。
  随着新的管理体制的实施,最先掌管铁路沿线矿务的大小头目,均官升一级。
  原矿山课课长阪口新圃,升职铁道部部长;原矿山课坑务长半田盛次郎,升任铁道部采矿课课长。
  继阪口新圃之后,半田盛次郎掌起了坊子炭矿、淄川炭矿、金岭镇铁矿三大矿山的具体管理权。
  平时,半田盛次郎的主要精力放在淄川炭矿。淄川炭矿的经营权,全部操控在他手中。对于坊子炭矿的日常管理,半田盛次郎只派出一名庶务员或坑务员常驻炭矿,具体负责督察矿务。

北京政府外交部屡次交涉均无效
  得悉日本人对坊子煤田进行发包、大规模开掘,北京政府外交部于1917年12月14日发出照会,声明“……从前德人在山东权利,未经解决以前,原不能随便继续接办。况现在我国已与德人立于战争之地位,所有从前之胶澳条约及路矿章程,概归无效”。
  中国宣布取消中立,对德宣战,是在4个月前的8月14日。按照国际惯例,交战各方一般的政治性条约和经济性条约停止执行,中德《胶澳租借条约》此时自然失效。
  外交部要求日本驻华临时代理公使芳泽谦吉,迅即转告日本有关方面,通令在坊子开采煤炭的日本人,停止开矿采煤。
  面对中方的抗议,日方依然我行我素。
  日本人在矿区抢占耕地,使得乡民无法耕种。接到来自潍县的报告,山东督军兼省长张怀芝多次电函外交部询问。
  1918年4月9日,外交部照会已经回职的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再次声明,日本人“在坊子地方决无开矿之权,本部前次节略已经声叙明晰”,要求日方立即转知开采煤炭的日本人停工。
  这份照会日方尚未答复,4月10日,又一日本商人河野广吉赶到坊子,在荆山洼村附近查勘矿情。
  三天后,河野广吉派炭矿承办人森嘉平赶到在潍县城里的坊子矿务局,报告拟开采荆山洼炭矿的情况。
  森嘉平称,开采荆山洼炭矿,已经获得青岛守备军铁道部的批准。日前河野广吉到荆山洼现场查勘时,未暇拜见。这次特来报告插桩圈地情况,其他如使用土地等事项,与丁家井、寿光局同样标准办理。
  坊子矿务局不敢当场答复,立即将此情向上呈报。逐级报告到达北京城,已是这个月的月底。
  5月2日,外交部照会林权助,再次重申,前项擅自开矿之事尚未解决,又有日商拟开荆山洼煤矿,要求日方与前案同样对待,一律停止开采,转令河野广吉将圈占的地亩退还。
  河野广吉所开采的荆山洼矿,即日方规划的坊子南炭矿,荆山洼当时属昌乐县。在日本人控制下,名为坊子炭矿,矿区范围却伸了昌乐县境内。
  这片矿区面积360亩,河野广吉已与青岛守备军铁道部签订了承包合同。

矿井巷道挖向村庄危及村民安全
  不久,铃木友二郎包采的东炭矿,又引起交涉。
  在东炭矿矿区,铃木友二郎新开一煤井,井北有一道沟,沟北即为东辛庄村。此井深约10米,用土法开采,已采煤层近一米,每天能出炭1.5吨左右。
  矿井不断向外扩充,东辛庄村村民担心,煤井离村子仅数十步距离,一旦向北挖掘,伸入村庄地下,导致地陷屋塌,不仅财产受损,连自己的性命都保不住。
  情况层层上报,外交部电令该部特派山东交涉员唐柯三,迅速查明情况,妥善办理。
  唐柯三布置潍县交涉委员与潍县知事详查危情,并先向铃木友二郎讲明道理,要求其停止开矿。
  这位潍县交涉委员姓甚名谁,尚且不知。接令后,他立即与潍县知事袁瀚率员赶赴坊子调查。
  他们发现,该井东、西两面向外扩充已有10多米,北侧巷道也已开挖过沟,大约到达东辛庄村南界,尚未穿越过村。下一步再向北挖掘,恰好进入东辛庄村地下。此处土质松散,一旦出险,后果不堪设想。
  情况摸清,袁瀚与潍县交涉委员面见铃木友二郎。铃木友二郎态度十分强硬,坚决不同意停工。
  袁瀚两人“反复开导,据约力争”,铃木友二郎才说出此矿系青岛守备军铁道部批准,他只负责包工开采,或办或停,须按青岛方面命令而行。
  最后,铃木友二郎勉强答应7月27日起暂时停工,等待交涉结果。
  8月12日,唐柯三照会日本驻济南领事官吉田茂,声明“按照外交部饬令,德国在山东一切权利,在日本未与德国协定以前,中国不能承认。该日商在辛庄开挖煤井,实属自由行动,姑无论违约开矿,当然在所制止”。退一步讲,“即使就矿务章程而论,如有危险,亦应停工”。
  唐柯三所说矿务章程,指1900年签订的《德华山东矿务公司章程》。唐柯三引述该章程第5款“凡庙宇、房屋、树木及众多之坟茔等项,均应顾惜谨慎躲避,不使因办矿务,令其受伤”、第15款“办理矿务,准保不伤民田、房屋、水井等项”,要求吉田茂转达青岛守备军铁道部,通知停工。
  直到9月6日,吉田茂才答复唐柯三。吉田茂称,该井系以前曾经开掘过的旧井,巷道深25米,且井口与村落距离较远,矿脉向下倾斜,将来巷道不会危及地上民居。再者,民田、房屋、坟墓等,已经完全避开,并无危害矿务章程之处。
  不管中方如何抗议,日本人依旧按照自己的企图一步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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