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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一个月,新股可上市
201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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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一个月,新股可上市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出炉,IPO明年一月将重启 ◎本次改革是推进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备受市场关注的新股发行改革制度终于尘埃落定。
  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也被看做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该《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前后,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发布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出炉
  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
  根据《意见》,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据悉,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答疑 本轮改革中,市场化被更多提及
  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改革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请问本次改革意见对推动注册制改革有何意义?
  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
  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注册制改革需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市场逐步适应和过渡,是一个连续的、循序渐进的的过程,本次改革将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问:本次改革从哪些方面推进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答: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是改革的重点。在审核理念方面,本次改革之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将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今后发行节奏将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此外,在融资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方面,证监会都将秉承市场化的理念。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证监会也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问:针对新股发行“三高”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此次改革通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一方面,新股发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使发行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另一方面,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
  在定价的市场化约束方面,针对发行人,意见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
  问:本次改革从哪些方面强化中介机构职责?
  答: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与此同时,改革把信息披露责任提前。根据意见,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这将改变以往中介负责交材料,审核部门负责改材料,申报文件质量好坏不影响最终发行的局面,也将大大遏制中介机构突击申报、闯关申报的冲动。
分析 企业未必都一月上市
  针对明年一月份将有50家企业的问题,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表示:“这个事关键是看市场怎么理解,虽然明年一月份将有50家企业完成程序,但并不一定代表这50家企业都会集中在一月份上市,对市场不会构成太大影响。”
  桂浩明认为,创业板不允许借壳和率先实施退市都是之前已经提出过的,在市场预期范围内,对创业板本身不会构成重大利空。
对中小、创业板冲击大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表示,IPO重启已经在市场的预期之内,预计对大盘的影响应该不大,排队上市的企业中,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较多,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冲击应该更大。
  杨德龙指出,证监会明确IPO重启时间,在2014年1月陆续安排公司上市,这也是市场预期中的利空消息。目前排队上市的公司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主板公司很少,因此对二级市场资金分流作用不大,主要是心理层面的影响。
资金供求或压力较大
  《意见》明确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长城基金宏观策略研究总监向威达分析,这将是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的根本。
  不过,向威达也提醒,由于IPO重启之后,根据预计,将有50家企业准备上市,虽然就目前经济的基本面平稳运行,加上改革预期,会对市场形成支撑,但今年6月份以来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居高不下,中央银行会继续维持稳中偏紧的政策,因此,IPO重启将会对资金供求造成较大的压力。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什么是IPO
  IPO的全称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一家企业(发行人)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可以理解为上市,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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