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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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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教育违法行为有了处罚标准



省教育厅出台文件,首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教育厅日前出台了《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次按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明确了不同的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这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列举了19类教育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等。
  针对这19类违法行为,山东省详细说明了法律依据,并根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的不同,确定了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如在“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一类违法行为中,处罚基准为“撤销教师资格,并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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