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广而告之 |
|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案开审,孩子下落成谜 ◎状告政府推卸信息公开责任,申请159万元赔偿 12月3日下午,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案在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刘家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安新县政府告上法庭,而安新县政府坚称,不掌握相关信息、也无证据表明制作过相关信息,因此无告知义务。当天案件未当庭宣判。12月4日上午,刘家已经向安新县圈头乡及相关部门寄出了申请赔偿金额为159万余元的《行政赔偿书》。 政府信息公开成焦点 12月3日的庭审就圈头乡乡政府强行抱走超生女婴是否属于安新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林峰在法庭上称,既然已有孩子被强行抱走的事实,安新县政府就有义务告知当年刘老根夫妇超生女婴被抱走的详细情况。即使安新县政府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应告知为什么不掌握。林峰认为,保定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成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告上述托辞是故意推卸责任。 安新县政府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政府掌握18年前刘老根夫妇被抱走女婴的状况,也没有证据证明县政府曾制作过类似信息。如果当年超生女婴被送养,此事应向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咨询;如果确定女婴是被强行抱走,那么这就是一起刑事案件,则更不属于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当天没有宣判。 申请159万国家赔偿 12月4日上午,刘家已经向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寄出了《行政赔偿书》,申请159万余元国家赔偿。 刘家认为,圈头乡政府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家人的权利和婴儿的生命健康权。现如今,当初被抱走的女婴下落不明,甚至有可能死亡,刘家要求圈头乡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及精神各项损失。 对于159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林峰律师称,河北省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9542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乘以20倍,这部分金额就是790840元,再加上两位申请人的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每项每人各20万元)。刘家申请的赔偿总金额为1590840元。 事件回顾 1995年5月28日,刘老根的妻子夏凤格生下第3个孩子,是个女孩儿。当年6月8日的下午,两名妇女来到刘家,留下400元钱后,将出生仅11天的孩子抱走。 2003年,刘老根夫妇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告上法庭,诉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安新县法院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刘家人上诉之后,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2年8月,刘家向安新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试图获知抱走婴儿的下落,但对方并没有给出答案。 2013年1月5日,安新县政府就信息公开作出的答复称,申请信息并不在其掌握范围内。 2013年10月,刘家递交行政诉讼起诉书,要求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特写 “如果没结果再也没脸回村子” 夏凤格有小儿麻痹后遗症,开庭前,为快速通过安检通道,她撇开双拐,蹲在地上挪步通过安检。 庭审期间,夏凤格全程掩面哭泣。在陈述阶段,她只说了一句“我只要求政府告知孩子是死是活”。在最后陈述阶段,旁听席上刘家一亲属抗议政府答辩闪烁其词、推卸责任,喊着“只求告知那女婴是死是活”被法警架出法庭。 庭审结束后,夏凤格由家属背出法庭。她说既然保定市政府责令安新县政府公开自己女儿的处罚信息,县政府就该依法告知相关信息,而不是“拿法律给自己掩护”。 夏凤格还称,媒体曝光后,县政府一方面对外宣称成立调查组调查此案,又说警方成立专案组,但任何消息都不曾反馈给家属。“村儿里人都在看”,夏凤格表示,如果最后没给个结果,“再也没脸回村子。” 泛黄日历记录女婴被抱走过程 刘老根夫妇一直保存着一份已经泛黄的1995年的日历,上面清楚记载着1995年发生在刘家的婴儿被抱走这一关键事件的时间节点。 记者看到,其中一张黄历的日期是1995年6月8日,农历5月11日,上面写着四个字:抱走孩子。刘老根则从一只袋子里掏出一张小手绢,里面是一段脐带和一条包脐带的纱布。后来,律师告诉他们,“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将来哪天找到孩子了,可以做DNA鉴定。”他们把证据稳稳地留着。 本报综合报道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