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车祸撞出“三方互为原被告” |
法院追加当事人,化解长达一年的诉讼 |
|
本报讯 2012年3月,高密市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三车相撞的事故,造成一死两伤。事故发生后,三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导致三方互为原被告,开始了一场长达一年之久的诉讼。近日,高密法院通过追加某运输公司和某联运站为当事人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三方均服判息诉,且已全部自动履行完结。 2012年3月16日,高某驾驶一辆半挂货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高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就在等待交警处理的短短十分钟时间里,冯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后方快速驶来,撞到了高某的车尾部,冯某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这场事故经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高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在第一次事故中,高某未确保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车速过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冯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设置警示标志,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明确划分了事故各方的责任,按说后续的赔偿问题应该可以顺利进行。但三方当事人家境都不富裕,经济的困难造成三方就赔偿数额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冯某的家人认为不管责任如何划分,冯某在事故中失去了生命,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如果没有足额赔偿,他的老人和孩子今后的生活难以保障。张某和高某则认为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划分,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后,冯某的家人一纸诉状把高某与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高某、张某赔偿25万余元。而张某和高某也将其他两方作为被告,起诉至高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审法官曾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但三方都对法官协调的赔偿方案表示不满。 看到这种情况,法官们认为即使做出了判决,当事人也极有可能上诉,达不到化解纠纷的目的。法官通过反复梳理案卷资料发现,高某仅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而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淄博某运输公司。张某也并非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张某哥哥,且该车辆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联运站处购买,联运站保留分期付款期间的车辆所有权。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高密法院依法中止了案件的审理,并依职权追加了淄博某运输公司和张某的哥哥以及联运站为本案当事人。庭审时,为还原案发现场,高密法院邀请了事故专家到庭,模拟了事故发生情景,分析了三方事故行为。专家细致的分析受到了三方的信服,两家公司最终也同意分担赔偿款。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赔偿方案都没有了异议,近日高密法院民三庭依法做出了判决。判处高某、张某及两方保险公司赔偿冯某继承人20万余元;张某、冯某继承人及两方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15万余元,赔偿淄博某运输公司车损费3万余元;淄博某运输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张某6万余元。三方当时均表示服判,这起纠结一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顺利解决。 (记者 曾辉 通讯员 毛伟涛 高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