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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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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将在全国启用。近期,山东省卫生厅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妇幼卫生工作实际,对我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的管理系统也将于2014年1月1日同时启用。为规范实施新的管理标准,12月20日,由市卫生局主办、市妇幼保健院承办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隆重举行,来自全市各县市区卫生局妇幼卫生工作人员、全市各级各类助产医疗机构、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共280人参加了会议。 此次会议,对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标准做了详细的解读,对新的妇幼、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培训,并对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操作系统的各项操作进行了讲解。 据悉,新系统针对老版系统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升级和完善,并增添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规范调整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对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实现了全程监控管理。二是规范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的对接,实现打印手册和生成打印相关健康档案。三是增加了疾病筛查管理模块,实现了听力筛查和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系统网络化管理。
相关链接:《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其作用是: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新生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为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项提供依据(免疫接种、入园、入学、出国或移民等)。《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登记工作,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出生登记。 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由此我国《出生医学证明》开始走向统一制发管理的轨道,2014年1月国家卫计委启用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增强各项防伪措施同时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 我省修订了新的《出生证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要求,以及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和处罚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其职责,统一了首次签发流程、时限和要求。如:1、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按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新生儿父母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能通过身份证识别机具验证;3、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姓名应符合规定,等等,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以及换发补发相关工作。 通讯员 戴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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