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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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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开始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和程序,实施许可。
  这份通知指出,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二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通知明确,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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