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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最快明年初实施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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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最快明年初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单独两孩”政策 ◎为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基本统一积累经验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目前,各地正在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积极努力,预计部分省份明年一季度可以实施。
部分省份明年初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目前各地正在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积极努力,预计部分省份明年一季度可以实施。
  杨文庄说,各地人口计生部门正在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以全面摸清单独夫妇及其生育子女情况的底数,做好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风险的评估工作,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下一步,将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专门规定的方式,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他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各地相关机构将注重为符合政策的高龄夫妇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降低高龄产妇怀孕分娩的风险。
  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称,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生育政策的一次调整。40多年来因计划生育我国累计少生4亿多人,使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5年,控制了人口过快增加。
  预计政策调整后,今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2015年总人口在13.8亿人以内,不会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也不会突破国家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

◎新闻延伸 独生子女奖励费,该提高还是该废除
  在人口结构加速老龄化的压力下,“只生一个好”的生育政策,正被“单独两孩”新政替代。与此同时,当年“旨在让公众更好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仍存在着。这一奖励费,因大多省份三十多年来维持在每人每月5-30元左右,已渐渐被年轻夫妇遗忘。
奖励标准全国不统一
  独生子女奖励费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信中提到,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要给予照顾。各地各单位据此出台了包含奖励费在内的照顾政策。奖励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没工作的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发放。
  到了90年代,各地出台条例,要求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除孩子十八(有的是十四、有的是十六)周岁前父母每月可领奖励费外,退休后还可享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全国并不统一,总的来说,额度都不高。
  以北京为例,父母双方“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延续了30余年。河南和上海算是现行标准比较高的,前者在2010年由每月10元提高至20元,后者在2011年由原来的2.5元提高至30元。
  在北京央企工作的陈女士介绍,在他们单位,奖励费是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工会经费给予补贴,每月50元,已属“高标准”。
也曾是一家人的“福利”
  独生子女奖励费,并非一直“无关紧要”。
  “你小时候,爸妈每月工资只有四五十块钱,十块钱够咱家一个礼拜的伙食了”,1979年出生的陈佳(化名)总听妈妈这么说。
  即使到了1991年,那时“一个普通职工月工资100多块,每月多发5块,也是不错的福利。”北京东城区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回忆。他在北京计生系统工作20多个年头,当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旨在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并遵守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除了奖励费标准跟不上时代变化,一些当时出台的奖励政策,如今也无法执行。
  以医药费为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依据《公开信》内容,要在就医等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就此,各地出台了报销城镇企业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政策。但到了90年代后期,国企改革,大批企业倒闭重组,公费医疗体系瓦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开始实施,这一“优惠”不了了之。
提高还是废除说法不一
  如今,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两孩”新政,各省需修订地方计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无疑成为计生奖惩等一系列政策完善的契机。
  近年来,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2008年前后,《北京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曾酝酿修订提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标准。今年全国两会,仍有人大代表对此发出呼吁。
  但也有专家认为,在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大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应逐渐淡出公众的思维”。
  浙江大学人口所研究员尹文耀指出,各地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可改为按政策生育奖励。“比如政策允许你生两个,结果只生了一个,就没有资格获得奖励。”
  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专家、南开大学人口所教授原新则建议,“新的生育政策下,各地独生子女费可考虑取消。但对既往政策已形成且无法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适当提高奖励与养老扶助标准。”
部分省份现行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 (夫妻双方每人每月)
  山西:25元 农业人口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到子女16周岁止
  山东:5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陕西:5元 子女十六周岁止
  江苏:不足2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浙江:4元以上 子女十四周岁止
  江西:20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河南:20元以上 子女十八周岁止
  北京:5元 子女十八周岁止
  上海:30元 子女十六周岁止
  河北:不低于10元 子女十八周岁止
  天津:5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广东:5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湖北:不低于5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湖南:5-20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甘肃:5元以上 子女十六周岁止
  海南:不低于15元 子女十八周岁止
   (注:广东、湖南称之为独生子女保健费)
制图 孙华倩
◎相关新闻
审议废止劳教议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3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上述议案向会议作说明。
  杨焕宁在说明中指出,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
  议案指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杨焕宁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启动法律程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的相关工作,杨焕宁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劳教制度决定后,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行政诉讼法迎大修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最高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对此,草案从多方面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扩大了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等。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完善诉讼人参加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增加简易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本报综合新华社、《新京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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