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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列》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测合格,但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除外。 二、限行区域 市区凤凰山路以北,驼山路以东,旗城路、火车站西街、火车站东街以南,昭德路以西区域(不含以上路段)实施限制通行。 三、限行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日6:00-22:00。其中,2014年1月1日-2月28日为“黄标车”区域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4年3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14年6月1日前,在限行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凭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证可进入限行区域。 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检测核发,请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到环保部门检测车辆,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特此通告。 青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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