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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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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报综合新华社、央视等消息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决定自28日起实施。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据悉,近些年来,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此外,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的路线图。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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