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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车险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认账 |
交强险可选择保单即时生效,法官判保险公司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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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9日,昌邑的徐先生驾驶摩托车到一家保险公司缴纳了交强险保费。不料,他交完保费4分钟后,便与一辆轿车相撞。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付,徐先生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刚入保就出事故 徐先生是昌邑市柳疃镇人,他有多年摩托车驾龄,2012年11月19日,他想起摩托车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便于当天上午到昌邑市区一家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在缴纳保费后,徐先生骑上摩托车离开。不料,当他沿昌邑市区富昌街护栏南侧由东向西行至奎聚路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他的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这时距离缴纳保费才过了4分钟。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此,徐先生没有意义,想到自己刚交完保费就发生了事故,他心里觉得很侥幸。 当徐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进行赔付时,却被告知事故发生时合同尚未生效。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醒下,徐先生仔细翻看了一下合同,发现合同中有“合同自‘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条款。 但徐先生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前交了保费,发生了事故就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且他认为合同次日生效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在签合同前并没有主动告知,以此为免责理由非常牵强。 保险公司被判赔 双方就合同生效时间一事争执不下,最终徐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2010年3月3日,保监会作出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徐先生在投保时,交费时间与保单生成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10时06分,保险公司应告知其可选择保单即时生效,但未作出提示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向徐先生作出明确说明,合同应自投保之时即时生效。即使涉案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可即时生效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主审法官尹义提醒广大车主,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注意可以选择保单即时生效,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以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曾辉 本报通讯员 任志华 尹义 驾车撞人逃逸 碎片锁定真凶 本报讯 2013年12月20日晚,寿光羊临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身亡,肇事车辆逃逸。 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被撞者是一名中年妇女,已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现场遗留有大量保险杠碎片及灯罩碎片。 民警通过对事故现场遗留的碎片进行分析和比对,锁定肇事逃逸司机系胡某某。不过由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有效证件,警方虽多次走访调查,但至今未能确定其身份。 经查,胡某某今年26岁,寿光市稻田镇人。据胡某某交代,事发当晚他驾驶父亲的比亚迪轿车行至事发路段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名行人,刹车不及将对方撞倒。“我未考取驾照,最终选择逃逸。”胡某某说,在得知警方已确定其身份后,在父亲规劝下投案自首。 1月4日,记者获悉,目前胡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记者 李东杰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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