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版:中国新闻·聚焦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民生
 
标题导航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2014年01月1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最高法发布食药纠纷案18条司法解释,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之 “知假买假”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关键词之 “霸王条款”
  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关键词之
赠品侵权

  “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在市场竞争中,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
  杨立新介绍,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关键词之
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而且这也是一种推销行为,是流通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几方都有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关键词之
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解释,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
◎典型案例
  “知假买假”
获十倍赔偿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山楂片含山楂核
致牙齿崩裂获赔

  2009年5月6日,原告华燕两次到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第二十六分公司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华燕找到天超超市及团结湖消协进行协商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5254.07元,购物价款17元,初次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院认为,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相关标准,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承担全部责任。且天超公司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认定天超公司向华燕赔偿医疗费5231.87元、交通费6.4元、退货价款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116.55元。
         据新华社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