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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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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服务设施享优惠



我市对居委会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价格作出规定
  本报讯 1月15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自1月1日起,潍坊市对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暖实施价格优惠政策,用电价格可执行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暖价格也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可执行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暖价格也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按照住宅价格执行。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本通知所指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记者 刘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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