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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分别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条例》指出,核电厂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000米。 《条例》指出,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废水。核电厂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水、废气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水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未公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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