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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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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明确
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据《法制晚报》报道 21日上午,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价格主管部门需在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规定》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
  《规定》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对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规定》明确可优先进行处理。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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