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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国留学热温度越来越高,而且逐渐呈现出低龄化。日前,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运营等具体工作,申办资格较之前出台的相关办法有所降低。 □ 中介机构不得进中小学推介 《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活动。 记者注意到,在新出台的《办法》中,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运营与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其中,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也不得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类似活动。 同时,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 新《办法》放宽申请条件 与之前出台的《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申请条件上有所放宽,不再有明确的注册资金限制,须交纳的备用金额度也由100万元下降至50万元。同时对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从不少于10人变为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要求也由本科放宽至专科。 新设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格认定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期限届满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资格认定书》。 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应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将及时予以批准。 留学中介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缴还《资格认定书》,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0年5月18日印发的《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鲁教外字〔2010〕10号)同时废止。 本报记者 王叶妮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所需条件 ● 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 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 工作人员须不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能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 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 办公场所能满足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需要。
● 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
●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 交纳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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