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法规定,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信函、传真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等。 办法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