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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体罚幼儿将被严惩
2014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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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体罚幼儿将被严惩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出台,4月1日起施行
  城区一幼儿园孩子正进行户外活动。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对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幼儿园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人员将被严惩。该规定将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专项资金资助家庭困难儿童
  在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对已在岗而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且要每月公布账目。
  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严禁对幼儿教授小学内容
  在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方面,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新建小区须同步配建幼儿园
  在设置与管理方面,提出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根据该规定,城镇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将以政府主导为主,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政府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
  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
  为鼓励民办幼儿园发展,山东省规定民办幼儿园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职称评审、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应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山东学前教育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颁布的省政府令第21号《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文/图 本报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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