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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5日,奎文区消费者协会成功受理并调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月1日晚,家住奎文区苇湾社区的李先生发现14岁的儿子放学回家后手里拿着一块手机。随后,李先生询问儿子手机来源得知,儿子趁家中无人时拿走了家里的2000元钱,在奎文区东风东街与四平路交叉口北侧的一家手机卖场中办理了交话费送手机及手机号码的业务。 李先生考虑到其儿子还在读初中,并且学校明确禁止学生在校期间用手机,便说服了儿子去退手机。但当李先生带着儿子来到手机卖场要求退货时,商家以手机是孩子主动购买的,且手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加上已经开始使用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李先生带着儿子来到奎文区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协调解决。 奎文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并协调退货,但商家不同意退款。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原本自认有理的商家负责人在听完消协工作人员讲解后,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最终同意全额退还购机款2000元。 奎文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应提高认识,尽到商家的责任和义务,对于那些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未成年人,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衬,不应受利益驱使而忽视法律规定。 (记者 张静 通讯员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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