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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浚川在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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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青州市工商局局长、消费者协会会长柴浚川 3月15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施行,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其核心是“新权益”、“新责任”。为了让广大市民能够深入了解新消法,近日,本报记者就新消法中消费者较为关心的几个热门话题采访了青州市工商局局长、青州市消费者协会会长柴浚川。 【本报记者】新消法中变化比较大的内容是什么? 【柴浚川】新消法变化最大的内容在对于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三包制度、召回制度、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的修正和完善上。
【本报记者】目前,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方式已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然而“非现场性”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柴浚川】新消法中首次提出了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就是消费者对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货之日起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这次修改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也促进了买卖双方的地位平等。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
【本报记者】目前的网络交易平台中,卖家众多,经营规模、诚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网购受骗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有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这种规定的确很好,但若买了贵重商品,又遇上不良卖家,上当后退货都联系不上人了该怎么办呢?
【柴浚川】这个问题很现实,网上购物与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为此,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像你刚才提到的这种情况,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联系不上卖家,自然由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举证责任倒置也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老百姓对这个概念还比较陌生,您可以解释一下吗? 【柴浚川】举个例子来说吧,如果你购买了一件商品使用一月后出现了质量问题,你认为是商品本身存在问题,但是商家却认为是你使用不当导致商品损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据现行消法,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依据新消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就需要由商家拿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这就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是这个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而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就不再适用了。 【本报记者】新消法中加大了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具体惩罚细则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柴浚川】消费欺诈行为范围很多,通俗点讲,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虚假降价、虚假广告、雇托儿欺骗性销售等等。新消法不仅将消费欺诈行为的赔偿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将赔偿的最低金额确定为500元,即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卖家最低也要赔偿消费者500元。另外,如果是食品类商品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赔偿倍数就不是“退一赔三”了,而是“退一赔十”。文/图 本报记者 王慧 本报通讯员 沈彦艳 宋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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