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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诉今后有章可循 |
新消法将金融服务类消费者纳入保护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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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在某银行营业厅办理业务。(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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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消费的弱势群体,市民遇到的误导、忽悠、被收费等金融事件不少。据报道,山东省紧追广东、上海之后成为金融投诉地区排名第三的地区。数据显示,在金融消费案件中,存单变保单、信用卡、各种手续费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金融市场中一些误导销售、理赔难等问题使得不少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被动地位。记者了解到,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类消费者纳入保护对象,以后金融投诉有章可循。
案例一 存款变保单 2005年8月份,家住奎文区公交公司宿舍的王先生准备将手头的13000元钱存到银行,不过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王先生购买了一款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的理财产品。2005年10月份,着急用钱的王先生到银行取钱,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取款则视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取用了10000元,扣去手续费,如此算来,账户上剩余3000元钱。”2013年8月份,王先生查询账户发现账户余额仅有2699.74元。“就算没有利息,账户上的3000元也不能越来越少啊?”王先生满是气愤和疑问。事后记者拨打泰康人寿服务热线了解到,王先生买的是一款万能型保险,并没有退保费用,但是投保人一旦投保会扣取9%的初始费用,即扣除1170元初始费。也就是说王先生的万能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13000-13000×9%=11830元,而不是王先生认为的13000元,随后第二年的10000元取用后,万能账户实际金额为1830元加额外的利息,如今八年过去了,账户显示余额2699.74元也就不足为奇。 对此,王先生表示,老年人去银行存款就是奔着零风险、有保障去的,而那些在银行兜售保险,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对于保险有风险、有费用扣除的情况不及时说明,明显带有诈骗性质。。 案例二 ATM机提款遇假钞 老年人往往是不法分子金融作案的首选对象。近期,家住北宫东街341号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去年自己曾遇到假钞事件。 “当时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说我交的百元现钞是假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平常都是从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取现金,并没有另外取现金的渠道,所以,王女士认为是ATM机吐了假币。于是,她带着假币去附近的银行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回答,ATM机不可能有假币。为求一个公正,王女士要求查询取款机中的“流水号”(即冠字号码),以证明假币是从取款机中取出的。“那台机器刚好没流水号的记录,只能自认倒霉了。”王女士说。 记者看到王女士持有的100元假钞为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与同版真币相比,该张假钞颜色明显偏重;防伪线位置偏中间;不需透光,人头形象显而易见;而且左下角的“100”数字颜色偏绿,侧看时,颜色无变化。如果真假币对比,作假处显而易见。“如果不留心,谁也不会怀疑它是假币而特意去检查一下。”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建华表示,市民在取钱时应当场检验取出的钱币是否有问题,如果发现假币,市民应当学会保存证据,首先要保留自动取款机打印的取款凭条,还要站在取款机的摄像头前,将假币的正反面和编号拍清楚,最好立刻向银行工作人员投诉或报警,要求银行进行调换,出现意外情况时做到有据可循。 新规 金融服务类消费者 将纳入被保护对象 除上述两例,信用卡全额罚息、标准不一的银行服务费等这些金融界的“霸王条款”目前仍旧存在。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建华表示,随着市民理财观念的增强,金融方面的消费也成为与市民息息相关消费之一,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市民在遇到金融方面的问题时往往投诉无门。 不过,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将金融服务类消费者纳入为保护对象。王建华表示,新消法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的范围更广了。”王建华表示,这是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大进步,日后,消费者在遇到金融消费方面的问题时,也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寻求合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本报记者 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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