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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与消费者终再见
201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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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规定经营者自定条款内容无效
霸王条款与消费者终再见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均无效。



  “本店拥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字眼曾令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感到无奈,日前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此看来,之后霸王条款的内容无效,今后消费者不必再为霸王条款而困扰。

团购餐换菜品
消费者吃了亏

  2013年10月份,家住奎文区泰华领域的李女士在某团购网站看到,位于胜利东街与虞河路交叉口的一家餐厅推出了价值98元的“四人套餐”,套餐中包括糖醋鱼、麻辣鸡、水煮肉片、老厨白菜等8道菜,看到如此丰盛的一顿饭仅仅只售98元,李女士心动不已,于是毫不犹豫地团购了一份套餐。
  团购好的第二天,李女士与三位朋友来到了该餐厅,但是,服务人员上来的饭菜却让李女士大吃一惊:虽然的的确确还是8个菜,但是,其中5个菜都已经被调换成了其他菜品。“糖醋鱼被换成了一份咸鱼干,麻辣鸡变成了四喜丸子,水煮肉片换成了炒蘑菇,总之,原本想吃的几个菜都没有了,都被换成了别的菜。”李女士说。
  看到端上来的菜根本不是自己要的,李女士十分气愤,随之找餐厅工作人员与之协商。没想到,餐厅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十分强硬,告诉李女士在团购网站的描述中,最后一条是“本餐厅拥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那样的话,他们餐厅就有权利更换菜品。
  “难不成有了最终解释权,就什么都是餐厅说的算吗?就算是餐厅不上菜不认账,消费者也只能认了吗?”李女士告诉记者,在与餐厅工作人员的协商过程中很不愉快,但是在朋友的劝说下,李女士感觉为了不到一百元钱闹得面红耳赤不大好,只好悻悻作罢。但是,每次回忆起来,李女士仍然心里不舒服,如今,李女士不仅仅再也不踏足那家餐厅,但凡一些总是把“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放在嘴边的商家,李女士都没有什么好感了。
霸王条款失公平
消费者掉进陷阱

  记者采访了解到,像李女士这样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的并不在少数。“一般去酒店,自带酒水的话都有开瓶费,去包间的话都要有包间费,这些条款都让人很无奈。”家住奎文区祥瑞家园小区的张先生告诉记者。
  潍坊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我国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含房屋买卖中介)、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损人利己”,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餐饮行业也有一些对消费者有失公平并见诸于文字的规定。如餐饮业在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和餐具等方面存在不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的相关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均 无效。
  对于什么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做了三大原则规定,即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原则规定下,各方对于霸王条款的具体内涵还是存在争议。
霸王条款无效
相关部门严管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潍坊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后消费者若再遇到此类问题,就可依据新消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新消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商家不能再以任何格式条款或是不平等商业条款来侵犯消费者权益。“像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消法的明文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个强有力的保护。”这名工作人员说。
  潍坊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呼吁广大网上商家都能够真正把消费者当作“上帝”来对待,守法经营,恪守诚信,认真履约,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网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文/图 本报记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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