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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嘲笑顾客可讨说法
201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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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嘲笑顾客可讨说法
  10元钱买不到半斤,就这么几个!



  过完年之后,在城区一家设计公司上班的李先生,在干果店购买核桃时,由于买的数量较少,被商家嘲笑了一番。对此,他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如果向相关部门投诉,李先生觉得不值得,最后此事就不了了之。对此,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态度不好,可要求对方道歉。如果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可要求对方赔偿。

  案例
买核桃惹一肚子气

  春节过后,大多数上班族开始步入正轨。然而,在潍州路与福寿街交叉路口附近一家设计公司上班的李先生为了多赚点工资,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加班到晚上10点,经常累得头疼,晚上睡觉也不踏实。后来他听说吃核桃可以补脑,于是便来到虞河路与福寿街交叉路口附近一家干果店,打算买一些核桃。让他没想到的是,核桃没买成,反而惹了一肚子气。
  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他买东西没有询问价格的习惯,另外以前没有买过核桃,并不清楚核桃的价钱,同时对一斤核桃能买多少个也没有概念,所以他来到这家干果店后,便说“来上10块钱的核桃”。话音刚落,店主回答说,现在核桃一斤20多元,10元钱买不到半斤,半斤才十几个核桃,还不够两天吃的呢!“随后,店主瞅了我一眼,这么个大小伙子,才买不到半斤的核桃,还不如一个女生呢!”李先生说,听到这话后,他心里既尴尬又生气,但还是忍了下来,没有反驳店主的话。
  店主虽然叨叨了几句,最后还是给李先生称了10元钱的核桃。本来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在离开这家干果店时,店主嘲笑地说了一句话,“想吃核桃,才买半斤,这人太抠了。”
  “买点东西吃,被店家嘲笑了一顿,让谁都会感到心里不爽。”李先生气愤地说,店家不能以顾客购买东西的多少,来随意评价顾客。
新规
消费者可以讨说法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中特别提到,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另外,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
严重损害可索赔

  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中人身权益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等权利。新《消法》扩充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除物质性、财产性损失应予以赔偿外,还明确规定了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表示,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是消法“以人为本”原则的最典型体现。特别是针对一些社会恶性事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另外,消费者遭受经营者的侮辱或者诽谤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王建华介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被侵权人必须构成伤残等级。相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符合伤残的,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具体案件中涉及故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被侵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邓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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