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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批被拖欠的工资追回了 |
针对案例,劳保监察干部提醒务工人员应学会有效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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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孙志芹、卢欣等32名职工终于拿到了诸城市紫藤制衣厂拖欠他们的220241元工资。在市人社局联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下,广大职工的工资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拖欠的工资得以追回。为此,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杨振宇表示,用人单位要增强合法经营理念,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识,避免因对法律理解偏差或重视不足而构成犯罪;同时提醒务工人员,平时工作时要注意观察单位动向,一旦发生欠薪情况,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可有助于有效维权。 22万元被拖欠工资全数追回 孙志芹、卢欣是诸城市紫藤制衣厂的职工。3月6日这一天,她们像往常一样到厂里上班时,却发现该厂所有设备、办公用品等全部被人拉走,联系该厂投资人邱砚亮未果。 次日,孙志芹、卢欣等32名职工就诸城市紫藤制衣厂拖欠工资事宜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投诉。据32名投诉的职工反映,截至2014年3月5日,该厂共拖欠职工2至5个月工资计220241元未发放。 对于投诉职工的投诉,市人社局高度重视,随即要求快速接案、从快立案、从速查处,投诉当天即办理了立案手续,并查明诸城市紫藤制衣厂投资人为邱砚亮,已不知去向。 据调查核实,诸城市紫藤制衣厂未支付32名投诉职工分别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报酬,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0241元。 市人社局于3月7日向诸城市紫藤制衣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诸人社监令字[2014]第5号),要求该用人单位于2014年3月9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事后,该用人单位未予联系,亦未支付职工工资。 诸城市紫藤制衣厂不支付投诉职工工资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且投资人有转移财产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3月10日,市人社局将该案依法移送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公安部门经过立案查处,终于在3月27日将拖欠的工资追回,分发到了焦急等待的职工手中。
三个月追回工资押金187万元 “合法的劳动报酬是务工人员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加以维护。”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杨振宇说。 2013年以来,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查处劳动者举报投诉和上级转办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维权案件1435件。其中劳动者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案件428件、办理潍坊市市长公开热线电话12345转办案件709件、办理诸城市民生服务热线电话12341转办案件298件,为职工追回工资、押金784.5万元。 2014年1月至3月,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查处劳动者举报投诉和上级转办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维权案件425件。其中,劳动者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案件128件、办理潍坊市市长公开热线电话12345转办案件151件、办理诸城市民生服务热线电话12341转办案件146件,为职工追回工资、押金187万元。 记者了解到,仅今年3月份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查处劳动者举报投诉和上级转办工资和社会保险维权案件129件。其中,劳动者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案件44件、办理潍坊市市长公开热线电话12345转办案件43件、办理诸城市民生服务热线电话12341转办案件42件,为职工追回工资、押金82万元。 多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断加强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注重依法行政与文明服务,强化执法维权服务,强化案件行政调解,加大案件查处立度,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拖欠的工资被依法追回,职工们欣喜之余更多的是感激,有些职工还特意为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送来了锦旗,以表感谢。刘明江、牛金宝、牛金山、郑宝华、王夕勤5人在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帮助下,实现维权工资额23000 元。牛金宝表示:“多亏了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然辛苦的劳作就白费了。”
◎ 建 议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杨振宇表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依法查处,不仅是为给老百姓追回血汗钱,还要给全市的用人单位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个醒。 杨振宇指出,首先,用人单位要增强合法经营理念,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造成不能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要积极与单位工会、职工沟通,征得职工的理解与同意,双方核准工资数额、达成协议,限期清结工资,避免因职工工资发放沟通、协商解决不及时引发举报投诉案件发生。 其次,用人单位要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发展特点,降低资产负债率和风险发生率,避免因资金断链、意外事故等不良因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再次,用人单位投资管理人员要提高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识,避免因对法律理解偏差或重视不足而构成犯罪。对于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举报投诉后,人社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若欠发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那么用人单位因不履行整改义务,就会产生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杨振宇提醒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察执法,主动履行限期整改义务,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拖欠的工资。若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逃避履行义务等行为,那么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务工人员要注意学会有效维权 长期与务工人员打交道,对于他们工作的不易,杨振宇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表示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不再忍气吞声,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是对于如何更有效地使用维权武器却缺乏成熟的认识。 若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工资,务工人员要主动与单位协商确定欠发工资数额及清偿时限。“当用人单位超过约定的期限仍不能清结工资的,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维权,即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振宇说。 杨振宇表示,务工人员在工作时还应注意观察,当发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或较长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建议务工人员不要继续在该单位工作,避免造成更长期限的工资拖欠和损失。 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可有助于广大务工人员维权。因此,务工人员要学会收集保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工作证、工资考勤表、工资表等材料,以证实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情况,包括证明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的应核发的工资数额等信息。保存的证据对于以后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本人投诉到有关部门后,将会对案件事实调查认定提供有利的帮助,避免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工作事实及工资数额不承认、含糊不清产生争议,或由于单位管理人员逃避责任、无法认证而影响核定工资数额,影响本人权益的及时维护。 同时,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为了更好地实现职工工资权益,杨振宇建议职工多关注用人单位的市场客户、资产投资等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资产与债权,以便于司法强制执行时能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债权。 文/图 本报记者 岳锡玉 本报通讯员 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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