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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类
2014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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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公开(之一)
教育文化类



  (三)国家奖学金
  1.主要内容: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央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3.奖励比例:依据中央下达名额按比例分配。
  4.申请及兑现方式。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品学兼优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6.联系电话:8791010。
  (四)省政府奖学金
  1.主要内容: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省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3.奖励比例:依据省下达名额分配。
  4.申请及兑现方式:品学兼优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6.联系电话:8791010。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主要内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申请条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等条件。
  3.贷款额度:每生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4.还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6.联系电话:8791010。
  七、高等教育学费补偿代偿政策
  (一)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1.主要内容: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2.补助对象:享受该政策高校学生是指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所、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3.标准及年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代偿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4.申请及兑现方式:(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通过征兵报名系统在线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经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将相关材料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学生通过征兵体检后,将材料报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通过后,于次年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退役后自愿回学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6.联系电话:8791010。
  (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1.主要内容: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和其他奖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他奖助学金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资助流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学校发放至学生。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6.联系电话:8791010。
  (三)面向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9〕43号),对面向基层就业部分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1.主要内容: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2.补助对象及就业范围界定:享受本政策的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艰苦行业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
  3.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补偿或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5.申请及兑现方式:面向困难县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向学校递交相关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相关材料,由就业单位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后由学生本人递交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逐级汇总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次年将补偿金汇入学生个人账户。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7.联系电话:8791010。
  八、校方责任险制度
  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潍教字〔2008〕45号)、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23号),我市实行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制度及中职学校实习责任险制度。
  1.投保范围及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为全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2.赔偿限额: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校园安全指导服务中心。
  4.联系电话:8225122。
  九、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政策
  1.政策内容:根据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自2008年起,各级宣传和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2.免费开放范围:归口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除十笏园博物馆外,已实现免费开放。
  暂未列入免费开放范围的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开放,部分实行低票价。
  3.参观渠道:群众可免费进入免费开放各馆参观或参与各馆组织的免费活动。部分文物藏品较多、安保任务重的博物馆需要持身份证进入。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处。
  5.联系电话:8097137,8090252。
  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政策
  1.政策内容: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自2011年起,文化行政部门主管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向社会免费开放,免费开放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馆”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健全与“三馆”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2.参观渠道:群众可免费进入免费开放各馆参观或参与各馆组织的免费活动。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艺科。
  4.联系电话:8091573,8090270,8090252。
  十一、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政策
  1.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是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2006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国家和省分别规定对国家级、省级项目保护给予补助,对传承人给予资助。
  2.补助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列入国家级、省级名录的保护项目。
  3.补助标准: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1万元,省级传承人每人每人年6000元,资助收徒及开展传承活动。
  4.申请程序:(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人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以正式文件发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3)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后,每年文化部门按标准发放补助经费。
  申请项目保护经费,由保护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属国家级名录项目内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文化部门审核后向中央提出资金申请。中央、省级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安排资金。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艺科。
  6.联系电话:8091573,8090270,80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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