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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制定价格行政处罚标准,规定26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细规定26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不同,明确划分了2—4个处罚等级。从4月1日起,新规正式实施。 从今年4月1日起,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严重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而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将被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等级接受处罚。《基准》明确规定,若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予处罚;但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处50万元罚款。 另外,《基准》还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10%至30%的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据了解,《基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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