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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7日发布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从17日起执行,对安排购物、甩团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不能逼迫旅游者购物 新版旅游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还增加了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 同时,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补充协议规定,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中明确写明: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甩团最高赔三倍团费 新版合同中还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山东黄河口国际旅行社的于经理分析说,这主要是针对甩团现象做出的约束,以往发生过因利益分配问题导致旅游团的行程无法继续的事情。 新版合同还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对因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本报记者 陈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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