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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公开(之六)
2014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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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公开(之六)
支农惠农类



  (21项)

  编者按: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本民生,把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建设文明富裕新潍坊的重中之重。杜昌文书记在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强调指出:“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全部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幸福。”刘曙光市长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在加强社会建设上实现新突破。继续加大力度改善民生,全市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60%以上。坚持普惠性和重点救助相结合,今年继续办好7个方面25件民生实事”。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动落实好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民生政策,不断强化群众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我市民生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对现行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支农惠农、其他保障7大类、67项民生政策,我们将开辟专栏每周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这些政策由各县市区具体兑现落实,为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此次一并公开市级主管部门咨询、监督电话。对今后新出台民生政策,我们将及时整理,不定期公开,敬请关注。

  一、小麦良种补贴政策
  为推广小麦优良品种,提高小麦种植品质和效益,自2003年起,国家实施小麦良种补贴政策,对按规定购买和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民进行补贴。
  1.补贴范围:实行种植面积全覆盖。
  2.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0元。
  3.补贴程序:小麦良种补贴采取售价折扣补贴的方式补贴农民,即农民购买种子价格=(中标价格×亩播量-10)/亩播量。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供种计划,乡镇农业部门组织人员入村,落实种植面积,建立村级供种清册,并进行公示,配合供种企业按照供种合同,依据面积落实表和供种清册,按时、保质、保量供种到户和收取种子差价款,补贴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供种企业。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
5.联系电话:8091661。
  二、玉米良种补贴政策
  为推广玉米优良品种,提高玉米种植品质和效益,自2004年起,国家实施玉米良种补贴政策,对使用玉米良种的农民进行补贴。
  1.补贴范围:以在规定时间前出苗的玉米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实行种植面积全覆盖。
  2.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0元。
  3.补贴程序:玉米良种补贴采取“省级公开推介良种、农民择优自愿购种、核实种植面积、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
  5.联系电话:8091661。
  三、棉花良种补贴政策
  为推广棉花优良品种,提高棉花种植品质和效益,自2007年起,实施棉花良种补贴政策,对使用棉花良种的农民进行补贴。
  1.补助对象:以在规定时间前出苗(移栽)的棉花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实行种植面积全覆盖。
  2.补助标准:每亩补贴15元。
  3.补贴程序:(1)种植面积核定。按照“农民自报面积;村委会核实、公示、确定、统计上报;乡(镇)汇总审核、公示、确定、上报;县(市、区)汇总审核上报;市汇总审核上报”五个层次进行面积核定。村委会采取直接丈量的方法核实农民自报面积。
  (2)公示。由村委会公示农民分户实际种植情况,公示期为7天;由乡镇公示所辖各村实际种植情况,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3)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棉花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送。各级财政部门强化资金监管。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站。
  5.联系电话:8091696。
  四、水稻良种补贴政策
  为推广水稻优良品种,提高水稻种植品质和效益,自2008年起,省财政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实施水稻良种补贴政策,对使用水稻良种的农民进行补贴。
  1.补助对象:以在规定时间前插秧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实行种植面积全覆盖。
  2.补助标准:每亩补贴15元。
  3.补贴程序:水稻良种补贴采取“省级公开推介良种、农民择优自愿购种、核实种植面积、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
  4.联系电话:8091661 。
  五、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为加快全市畜牧良种改良步伐,调动养殖户使用良种的积极性,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品质和效益,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央自2004年起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和羊进行良种补贴,我市目前补贴品种为生猪和奶牛。
  1.补贴范围:
  生猪良种补贴。选择部分生猪养殖大县(市)实施,涉及我市诸城市、临朐县。
  奶牛良种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2.补贴对象:按照政策公开、自愿、农民受益的原则,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养殖场(小区、户)。
  3.补贴品种:生猪补贴品种为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白猪(大约克夏猪)和莱芜猪、大浦莲猪、沂蒙黑猪、烟台黑猪。精液生产按照《种公猪精液产品生产和质量评定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15号)执行。
  奶牛补贴品种为荷斯坦牛。
  4.补贴标准:生猪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良种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奶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奶牛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测算,每头能繁奶牛年补贴30元。
  5.补贴程序:生猪良种补贴由各项目县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奶牛良种补贴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种公牛进行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公布入选种公牛编号和生产性能等技术指标。省级畜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进行集中招标采购,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畜牧局计划财务科。
  7.联系电话:8091866。
  六、购买农业机械补贴政策
  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优化农机资源配置,拉动农机工业发展,自2004年起,国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总体不超过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具体标准按2014年度省、市、县(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3.补贴程序:(1)购机者在县农机局填写纸质报名表,申请购买补贴机具。(2)县农机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先补贴等条件确定享受补贴的用户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录入购机者相关信息,并上报省、市级农机部门公示。(3)省、市农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过后,认可其购机补贴资格。(4)省、市农机部门公示后,县农机局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县级农机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5)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山东省境内自主选择具有补贴资格的经销商购机。(6)补贴对象在交足货款后就可到供货商处提货,各经销企业或生产厂家应集中供货,农机局组织补贴对象接机,同时办理喷涂标识、编号、入档等工作,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机械要办理挂牌办证手续。(7)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计财科。
  5.联系电话:8091769。
  七、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
  为帮助大中型水库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号),自2006年起,国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进行补助。
  1.扶持范围: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截至6月30日的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人口核定)。
  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
  3.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4.扶持方式:坚持“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扶持资金尽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也可以采取项目扶持,或直接发放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移民安置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确定。(1)直接补助个人。采取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的形式,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农村信用社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和生活补助。(2)项目扶持。由项目单位和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共同实施,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逐级拨付,并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主要用于群众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科技培训类项目等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水利局移民管理办公室。
  6.联系电话:8091981。
  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村民小组和受益主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给予奖补的资金。2009年,我省正式启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2011年全省全面实施。
  1.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机电井、村内安全饮水管线、小型排灌站或提灌站及其他小型水利设施等,村内道路、桥涵、村内环卫设施、村容美化亮化、村内文体等公共活动场所、农村燃气管线、村内新能源设施、其他公共设施。
  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受益村共同协商,上级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力、统一施工的原则,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可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2.奖补标准:在坚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控制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财政按不低于筹资筹劳总额50%的比例给予奖补。
  3.申报程序:按照村级决策、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上报县级财政、农业(经管)部门,县级财政、农业(经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核批准的项目汇总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审批备案,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依据。
  4.拨付程序:省财政厅采取预拨和年终清算的方式,将财政奖补资金按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到市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级以后,统一由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在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或专账管理。
  5. 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6.联系电话:8096572。
  九、种粮农民补贴政策
  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从2004年起,国家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为减轻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对种粮农民的影响,从2006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我市域内合法取得耕地种植小麦的农户。
  2.补贴依据:以小麦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3.补贴标准:2014年为125元/亩。
  4.申报程序:种粮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村委会核实、公示、确定、汇总上报,乡(镇)政府汇总、公示、确定、上报,县(市、区)政府汇总上报。
  5.发放程序: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别计算、合并发放,通过“山东省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一次性兑付到农户手中。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
  7.联系电话:8096679。
  十、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为促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和生产方式转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2009年我省开始实施种粮大户补贴工作。
  1.补贴对象: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农民个人。
  2.补贴依据:(1)种植并收获小麦150亩及以上,压茬种植玉米、水稻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2)种植单季水稻150亩及以上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3.补贴标准: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户给予定额补贴10万元;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1000亩以下的,每亩给予补贴100元。
  4.申报程序:按照“户申报、乡初审、县核实、市省备案”的要求,种粮大户凭投资修建简易农田水利、晾晒、仓储及相关设施,以及农业机械设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等相关资料和正式发票,逐级上报乡、县农业、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县财政根据审核确认情况,确定奖补方式及金额。
  5.补贴方式和范围:通过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对种粮大户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晾晒、仓储及相关设施,农业机械设备以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等,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耕种亩数、连片率、合同承包期等情况,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
  7.联系电话:8096679。
  十一、农户科学储粮补助政策
  为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储粮损失,自2007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农户科学储粮政策。
  1.补助对象:常年储粮数量在2000斤以上,且自愿提出申请并与县级粮食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所购粮仓不得转让或变卖的种粮农户。
  2.补助标准:按照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用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单仓造价400元,其中中央投资补助120元,省级财政补助80元,市财政补助100元,农户自筹100元。
  3.申报程序:县级粮食部门对农户购买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意愿摸底基础上,以县为单位,逐级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申请纳入科学储粮示范县扶持范围。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科学储粮计划和补助资金。县级粮食局与农户签订购买协议时,收取农户自筹资金后,由市级粮食部门负责制作、发放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
  5.联系电话:8096679。
  十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目前开展的险种有12个,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等险种;地方财政补贴的险种有蔬菜大棚、苹果、桃等险种。
  1.主要政策:
  (1)种植业。小麦每亩保险费10元,保险金额320元;玉米每亩保险费10元,保险金额300元;棉花每亩保险费18元,保险金额450元;花生每亩保险费16元,保险金额400元。以上保费由各级政府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承担。
  (2)养殖业。能繁母猪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1000元;育肥猪每头保费30元,保险金额500元;奶牛每头保费500元,保险金额5000元。以上承保险种,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
  (3)公益林。每亩保费4元,保险金额800元,公益林保费按9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10%由农户自担。
  (4)商品林。每亩保费6元,保险金额1000元,商品林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
  (5)蔬菜大棚。每亩保费400元,保险金额20000元;苹果每亩保费100元,保险金额2000元;桃每亩保费75元,保险金额1500元。以上承保险种,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50%由农户自担。
  2.投保程序: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农户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投保。投保农户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保单后,只需缴纳自己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财政补贴部分由各级财政直接拨付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不到位,财政不予补贴。
  3.理赔程序:参保品种出险后,农户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农业局生产科,市财政局金融与国际合作科。
  5.联系电话:市农业局生产科,8091661;市财政局金融与国际合作科,8096568。
  十三、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政策
  为培养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自2004年起,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
  1.补助对象:
  (1)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主要面向专业合作社骨干社员、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和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国家“美丽乡村”试点村农民、农业生产服务人员。其中,农业生产服务人员包括20个专业为,病虫专业防治员、肥料配方师、蔬菜园艺工、果桑茶花药园艺工、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畜禽繁殖员、畜禽养殖员、渔业船员、水产养殖员、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农机操作员、农机维修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民信息员、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员、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技术工人、乡村旅游服务员。
  (2)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主要面向粮棉油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骨干农民,“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骨干农民,肉牛、肉羊、奶牛和生猪生产大县骨干农牧民,渔业生产大县骨干渔民。
  2.补贴标准:
  (1)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人均600元;
  (2)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人均150元。
  3.补贴程序:项目县根据省厅批复的任务数,招标确定培训基地,由培训基地对农民分类进行培训。项目补助资金由省以上财政对不同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在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开始后,项目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先按30%预拨补助经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教学计划,教材讲义,《阳光工程培训台账》和培训现场照片。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局科技科。
  5.联系电话:8091676。
  十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为从根本上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严重滞后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自2009年起,财政部、水利部启动实施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项目,以县为单位,集中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重建轻管向监管并重转变,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项目建设范围:重点县建设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和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根据国家每年安排我省的各类重点县数量,合理确定每类县的申报范围,优先选择农业增产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建设范围包括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系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配套工程、5万亩以下灌区的骨干渠系及配套建筑物。
  2.补助标准:重点县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共同出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执行标准为一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800万/年;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示范县1200万/年;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1500万/年。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和重点县数量确定。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水利局农田水利站。
  4.联系电话:8091953。
  十五、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政策
  为提高肥料资源利用率,减少因不合理施肥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自2005年起,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政策。
  1.补助对象: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土肥技术推广机构。
  2.补助标准:测土和配方环节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补贴;设备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局土肥站。
  4.联系电话:8562668。
  十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改善林业生态环境,充分调动各级森林资源管护的积极性,自2001年起,中央、省、市财政逐步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1.补助对象: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2.补助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市级公益林为每年每亩5元。
  3.补贴程序:(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在全国统一进行的资源清查年份提出公益林界定申请;(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资源调查,调查间隔期为5年;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益林资源调查;(3)各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必须遵循各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纳入各级补偿范围的公益林面积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各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4) 县级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每年要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出具体使用方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有关内容对其管护情况进行考核确认;(5)县级林业局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管护补助支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管护补助支出。其中,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以及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其他管护补助支出,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给个人。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林业局规划财务科。
  5.联系电话:8091751。
  十七、基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为充分调动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落实各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自2008年起,国家启动实施基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选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2.补助内容:对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给予劳务补助。
  3.补助标准: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结合我市畜禽饲养量、基层动物防疫任务、村级动物防疫员人数等因素,我市确定人均年补助标准为1200元。
  4.补助发放: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责任书相关内容,每半年对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补助经费额度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补助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发放到防疫员手中。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畜牧局计划财务科。
  6.联系电话:8091866。
  十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试点)
  为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自2012年起,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试点补贴政策。
  1.补助对象:试点县(市、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
  2.补助标准:根据机型和类别实行分类定额补助,补贴金额为500-18000元。(试点县市为寿光、诸城、高密)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计财科。
  4.联系电话:8091769。
  十九、植树造林补贴政策
  为提高全社会绿化造林积极性,加快我省造林绿化步伐,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实施造林补贴政策。
  1.补助对象:使用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开展人工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2.补助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乔木林和核桃造林每亩补助200元。其中,造林直接补贴是对造林主体所需费用的补贴,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造林间接费用补贴是对试点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的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5%。
  3.补贴程序:(1)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逐级上报补贴申请;(2)8月中央逐级下达补贴计划,各县市区根据下达计划具体编制作业设计;(3)间接费用补贴资金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造林直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造林补贴任务先行拨付70%,剩余30%待3年后拨付;造林补贴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将70%造林直接补贴资金拨付给造林主体;3年后,验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造林补贴县(市、区)财政部门据此拨付余下的30%造林直接补贴资金。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林业局规划财务科。
  5.联系电话:8091751。
  二十、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林地生产力,充分发挥森林综合效能,自2011年起,我省实施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1.补助对象:承担抚养任务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和个人所有的人工中幼林。
  2.补助标准:森林抚育补贴标准平均每亩100元。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个方面,间接费用不超过补贴资金的5%。其中,直接费用支出主要用于中幼林抚育的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费用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方面。
  3.补贴程序:(1)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逐级上报补贴申请;(2)8月中央逐级下达补贴计划,各县市区根据下达计划具体编制实施方案;(3)财政部门先拨付70%的补贴资金到各抚育单位;抽查核实合格后,财政部门再拨付剩余的30%补贴资金。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林业局规划财务科。
  4.联系电话:8091751。
  二十一、林业贷款补助政策
  为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自2005年起,我省实施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对林业经济实体贷款予以贴息补助。
  1.补助对象: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四类项目的林业贷款给予贴息,一是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及沙区造林项目;二是国有(集体)林场、苗圃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三是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项目;四是林业龙头企业开展的造林、林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项目。
  2.补助标准:林业贷款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为三年,贷款实际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进行贴息。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年度贷款不超过30万元且用于营林造林的,贴息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不足五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进行贴息。
  3.补贴程序:每年的九月份开始,由项目单位提出下年度贴息贷款计划的申请,经县、市、省逐级申核上报;再经过中央、省、市、县下达贴息贷款计划,于来年十月份前根据所批贴息贷款计划,将项目单位的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资料上报,经县、市、省、中央逐级申核上报;再经过中央、省、市、县下达贷款贴息。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林业局规划财务科。
  5.联系电话:80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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