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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不改正,按日计罚
201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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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不改正,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史上最严,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国家主席习近平24日签署第九号主席令。第九号主席令说:《环境保护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次审议获得通过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24日通过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修订案。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此举为深受环境问题困扰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提供最有力环保法律后盾,有助于扭转伴随其经济快速发展而生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历经四次审议,环保法修订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环保专家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修订后的环保法,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小修补”到“大手术”
  我国现行环保法自1989年开始实施。多年来修法呼声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环保法的修改,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审议中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为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说,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只有动“大手术”才能让环保法“硬”起来。
两次征求社会意见
  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共有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这个过程正是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次征求意见,各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基本制度等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各方面主要针对二审稿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评价机制和各主体的环保义务等。
背景
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目前,环保领域公众参与不足主要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公众往往不知情,无人就有关事项向社会通报和解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
  新修订的环保法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倾听民意,扩大公益诉讼主体
  专家认为,环境保护诉讼的主体太窄,不利于保护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整合力量,遏制、制裁环境污染的氛围。
  两次征求社会意见中,究竟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此前的草案中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后又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修订的环保法最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同时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解读
雾霾治理入法更具针对性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说:“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正在紧锣密鼓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到底也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享有适合安全健康生活的环境权、不受环境公害侵犯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说。

首次明确“保护优先”原则
  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保护优先,环保理念一次又一次升华。
  为此,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新法还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这为全国总体环境质量改善提出了制度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的具体要求。再如对重点敏感生态地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等,都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骆建华说。

规定中增强公民环保意识
  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增强公民环保意识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纵观发达国家的环保历程,政府、企业和公众,始终是环境保护的三大支柱。”骆建华说,公众参与的基础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新修订的环保法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除“按日计罚”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说,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利于打破目前环保执法不力的怪圈,把监管力量纳入整个监管体系中去,使环境执法不仅是原来口号上或者行政上的事,变成法制化的渠道。
  新修订的环保法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划定生态红线保护敏感区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建议,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补偿资金确保用于补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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