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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单独两孩”政策从即日起在山东落地。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山东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
生头胎育前登记改为育后登记 《修正案》规定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必再在生育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是可以选择在生育后三个月持“出生证”去办理生育登记。
“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要二孩 《修正案》规定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据了解,2013年11月12日至《修正案》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修正案》还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集合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 《修正案》规定将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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