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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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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6月3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个总共7条的司法解释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针对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鉴于此,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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