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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应负法律责任
201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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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应负法律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形式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有多种形式,如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更有甚者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例。在医疗保险的支付环节,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等。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资料由青州市社保局提供)

□相关链接 冒领养老金被判诈骗罪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公布了第一例因冒领已死亡家属养老金而被判触犯刑法的案例,淄博市周村区徐某因冒领3.2万余元养老金于2013年被判犯诈骗罪。
  据山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9月,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工作人员在审查冒领养老金情况时发现某退休职工已去世,其家属徐某有冒领养老金的重大嫌疑,并立即停发相关养老金,要求其家属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经调查,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发现徐某父亲死亡登记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徐某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措施,及时追回徐某冒领的养老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处理。
  2013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犯诈骗罪,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周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
  山东省人社厅表示,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稽核力度,加强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做好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认证工作;下一步将加大对重复领取养老金和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疑点信息、举报案件的核查处理工作,发现骗取社保基金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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