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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自2014年6月1日起,山东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其中,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近日,省物价局等3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中药煎药(人工、机械)、医学美容整形、美容性口腔正畸等项目价格,坚持患者自愿原则,实行市场调节。其中,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同时,通知要求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指导,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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