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规定》还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也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