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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为控制高校债务规模、合理配置高校债务、防范债务风险,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彻底清理非金融机构债务,严格控制新增贷款,违规盲目举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彻底清理非金融机构债务,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以及与非金融机构发生借贷业务,存在上述情况的学校,到期后必须偿清,禁止续借(贷),三年内彻底清理完毕;严格控制新增贷款,学校谨慎采用银行贷款方式筹集教育经费,确需银行贷款的要经校(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 债务率(债务余额占上一年度学校经费决算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贷款和自筹基本建设项目;严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禁止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售后回租业务,已发生售后回租业务的学校应于2017年底前重新取得资产所有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谨慎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确需开展融资性租赁的要经校(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建立高校债务情况调度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末债务余额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提出学校债务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对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规举债、盲目举债、挪用债务资金的,有关部门将按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审计部门要对学校举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年底都要向学校(院)党委会汇报学校债务监督情况,并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监督报告。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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