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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下月起正式实施 2014年8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本次《条例》的修订在广泛调研、吸收外省高速公路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方参与修订而成,并在2014年5月30日由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 7月22日,记者来到山东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青州大队了解到,新《条例》的修改坚持“法制统一、制度创新和突出特色”的原则,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更广。 建立政府主导机制 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青州大队民警宋亮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多起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突发事件。由于这类突发事件在处置时缺少统一的指挥调度,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因此部分突发事件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置。 为此,新《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协调督导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的相关内容。 此外,宋亮还告诉记者,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5000公里,而高速交警仅1000人,远达不到公安部规定的高速公路0.5-1.2人/公里的警力配置标准,由于警力不足,高速公路上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置。新《条例》第七条明确提出“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这一创新性规定,让群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警民联合,更能有效地打击高速公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受保护,实习期上高速有要求 近年来,私家车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但是部分家长的安全意识却并未提高,尤其是很多家长对于儿童乘坐副驾驶位并没有意识到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事实上在紧急情况下,儿童的身体是承受不住安全气囊打击的,甚至对儿童会有致命的伤害。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椅。” 此外,根据公安部“123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新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期间,因经验不足,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紧急事件往往不能规范处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若违反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处150元罚款。 危化品运输车受限,大车不能再占道 宋亮告诉记者,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历来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同时,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对违反规定的车辆,罚款200元。 开足收费道口,小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 往年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排长队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既保护了驾驶员的利益,确保了交通顺畅,又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市民刘女士高兴地说。 “现在高速公路流量持续增大,特别是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交通流量呈爆发式增长,因刮擦、刮蹭等轻微事故造成的‘小事故大拥堵’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群众的平安顺畅出行。”宋亮表示,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收费站、服务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此举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上因小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 加大科技投入 本次修订的新《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了科技技术的应用,向科技要警力,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第三十七条指出,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气象机构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的内容。”宋亮告诉记者,安装可变限速标志后,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减速、降速提示,直至降到安全行驶速度,确保通行安全。 处罚标准提高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宋亮表示,此条例明确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清障救援的主体和法律责任,解决了目前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高速交警、路政、地方救援力量职责划分不一、清障救援不及时、难以追究责任等问题,有利于保障正常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此外,宋亮还告诉记者,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罚款100元提高至150元;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罚款100元提高至200元。 文/图 本报见习记者 彭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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