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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大涉及面广前所未有 全国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积分落户将一城一政策 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之于众,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30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等八部门负责人齐聚,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会上,黄明介绍,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此外,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一"种身份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登记制度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意见同时明确,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两”大目标 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目标。”黄明说。 根据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还有另一个重要目标,即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对于新型户籍制度的内涵,黄明进行了阐释: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对于这两大发展目标,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时间点——2020年。 “三”个特点 总体调整、综合配套、整体构建 黄明介绍,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有三个比较鲜明的特点: 一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与以往相比,过去的历次改革一般都是局部的、部分的、条文的调整,某一个方面的调整。这次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的规划后,决定在全国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的分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的改革。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单项的改革,而是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套推进的改革。 三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落户政策的调整,还包括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四”级落户 全面、有序放开、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意见进一步调整了户口迁移政策,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安排。”黄明说。 “N”项配套 就业、教育、医保、住房等全面跟进 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这是人们更为关注的问题。结合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负责人进行了一一介绍。 ——就业失业: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社会救助: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住房保障: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户籍改革四大亮点 特大城市积分落户制 户籍改革的难度,与户口的“含金量”成正比。2012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多部委参加的专题调研组在全国不同城市调研发现,“户改几乎遭遇所有市长的反对”,“原来城市户籍人口担心福利被摊薄”。 新华社曾指出,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面对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已经不堪重负,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教育医疗资源紧张等“病症”日益显现。严格控制这类城市落户条件,是无奈而现实的选择。 对于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设积分值,达到分值则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申请当地常住户口。 目前,作为特大城市,上海、广州、深圳都已经采取了积分落户政策。北京的户籍改革则有待破冰。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关于积分落户制度,应该由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但是,中央的政策作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国务院还要专题召开部署会议,进一步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确保做到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地办理落户的问题。
全国推行居住证制度 所谓居住证制度,通俗点来说,就是我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目前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有珠海、广州、东莞、佛山、大连、太原、深圳、嘉兴、慈溪、长春、上海等。 《意见》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受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资格。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解释称,城镇化过程并不是解决所有人都到城镇落户,未来居住证制度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以此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随迁子女可异地高考 所谓持有居住证子女可异地高考是指: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权利。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曾经拿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做对照,建议大家对异地高考要有耐心。“义务教育入学问题我们用了10年才初步解决。而异地中考、高考问题,要完全解决、人人满意,是不可能的。” 《意见》指出,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并将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表示,在规划上,教育部要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到区域教育的发展规划之中。在经费上,要求各地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并将加大中央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此外,将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随迁子女纳入。
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 所谓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意思就是在公共服务方面,除教育外,同样是以居住证为手段,住房、养老等方面公共服务的获取路径也更加明晰化。 《意见》提出,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意见》明确,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长刘福垣曾指出:现行户籍制度的最主要问题是城乡分治,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得到的国民待遇相差很大。户籍制度改革是全体国民公民化和财政分配体制变化的过程,突破口在于政府承担社会保障。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的问题解决了,农村的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至今捆绑在户口上的这些领域,确实具有广泛、多样而且巨大的利益关系,但改革进程决定于如何合理处理这些利益关系,也就是公共财政民主化、科学化的问题。 ◎专家解读 特大城市要有“出”有“进”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回答记者“关于特大城市落户政策”的问题时表示,北京、上海一些特大城市将继续采取综合措施,引导人口有“出”有“进”,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出去,把一些经济功能和其他功能适当地进行调整和疏散,同时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 黄明进一步解释称,对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就是说基本没有门槛,只要有意愿、想落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都可以落户。中等城市是基本放开,就是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都可以落户。对大城市能放开的也尽量放开,也降低了门槛。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以落户。城区人口300万到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的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增长过快。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这次《意见》明确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特大城市的实际作出的政策安排。 农民工住房分层次解决 在回应农民工住房问题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指出,按照户籍改革意见的总要求,将分成三个层次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享受和原市民一样的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也就是把他们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没有落户,但是已经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享有在居住地住房保障的权利。 第三,对没有落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链接 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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