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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办出台十条新规约束即时通信工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十条,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专家认为,“微信十条”以“底线思维”“多元参与”的思路制定规范,有望开启清朗网络空间新时代。 “微信十条”,为安全“保驾护航” “微信十条”中所称即时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各类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记者梳理发现,“微信十条”有以下四个看点: 首先,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其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的公众账号进行审核并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第三,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四,进一步贯彻实名制,推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放权企业,底线思维重构网络秩序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认为,“微信十条”的出台彰显出政府一改过去“家长式”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在守住“七条底线”的前提下,充分放权平台运营商自治,责权明晰,既能规范管理监管对象,又尽可能地减少对微信原有生态的干预,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平台运营商的权益。 腾讯副总裁郭凯天说,信任关系是熟人关系链赖以生存的基石,淫秽色情、诈骗特别是谣言等有害信息的存在,将会对这种信任关系造成破坏,从而也影响整个沟通环境的良性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优化平台的生态环境,让用户获取更加真实可信、有效的信息,避免遭受谣言、诈骗等侵害,将于近期内对有害信息进行重点清理。 微信负责人表示,成立三年以来已逐步形成一套包括“用户举报、快速核实以及主动打击”等三大机制的针对有害信息的打击体系。据腾讯最新官方数据显示,在三大机制的有力举措下,微信公众平台对涉及传播谣言的近千篇文章、百余个公众号进行了删除和封停。微信团队表示,在“微信十条”的指导下,团队将坚决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的责任,净化网络环境。 保护隐私,具体落实过程还需细化 受访专家表示,“微信十条”为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提供指导意见,而具体实施办法也需及时推进。针对颁布后的日常管理,相关专家建议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应予以细化。 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沈阳认为,微信运营商及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共同协作加强微信版权保护以遏制信息的抄袭、恶意转载和篡改。为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即时通信工具公众服务管理不应轻易介入私人交流空间。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管理必须精准、精确。 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针对不同的交流形式,其管理方式也应不同。沈阳建议,可以专门设立一个进行版权举报的公众号,且需要对内容管理加大投入。例如,某人未经同意转载文章,这就需要一个投诉并处理的机制。 此外,还要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机制,加强用户自治监督。由用户中的专家、代表组成社区管理委员会,对非法及不良信息进行判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公民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 应当取得相关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 应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 通过身份认证后注册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未经批准的公众账号 不得发布、转载时政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对违反协议的使用者 警示、限制发布直至关闭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社会关切 能否治理乱象? “微波炉加热食物致癌,请扩散!”“某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求转发!”……当前,许多微信用户都收到过此类不实信息的骚扰,有的甚至还衍生出很多“夸张”版本。 网信办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人。然而,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 微信、易信、陌陌等即时通信工具运行团队负责人普遍表示,当前出台《规定》很有必要,这将对他们加大治理网络乱象提供重要依据和有效抓手。 是否侵害隐私? 《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采访中一些人士担心,如果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是否会“矫枉过正”,影响其个人信息安全。 为此,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回应说,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影响言论自由?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和完善,极大地扩展了言论自由空间。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公布数字显示,中国网民每天发送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超过200亿条。 业内人士表示,有的网民担忧《规定》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其实这是没必要的。 网信办发言人姜军说,《规定》对于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尤其是时政信息,规定比较严格,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条底线”,在这“七条底线”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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