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要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争创全国文明城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家住城区的李某借给尹某20万元,后来尹某只偿还5万元,拒绝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后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交了一份尹某写的收到条,证明尹某向其借款2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收到条代表是“借”是“还”存在争议。
原被告各执一词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家住城区的李某拿着一张收到条到法院起诉尹某,要求对方偿还所欠借款1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称,2011年10月30日,被告尹某向其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3分。后来,被告偿还了5万元,剩余的15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原告提交了一份被告写的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利息三分) 尹某 2011.10.30 3707021976********”。原告主张这是“借条”,被告向其借款20万元,除收到条外,还有银行汇款凭证及电话录音为证。 被告辩解称,“收到条”中的20万元是“还款”,称2011年6月份,原告向其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2011年10月30日,按月息3分计算,将利息取整后,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20万元,被告为其出具了上述“收到条”。当法院询问被告,如原告向其借款,原告所出具的借条是否保存,被告称因搬家可能遗失了。 法院认定为借条 最终,法院认为,首先从收到条上看,因为该收到条载明的内容包含了利息按3分计算,又在落款时写上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更符合借款的特征。而还款是对借款关系的终结,没有必要写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还款人的身份信息。其次,双方的通话录音,有原告向被告催要15万元的内容,虽然被告对电话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对于借款事实能够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而被告未提供本应由其持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存在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认定该20万元应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借贷立据要仔细 通过该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贷需谨慎,立据要仔细。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因此,名称一定要书写规范,借条和收到条虽然只是几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却存在很大差异。稍有不慎,可能会埋下隐患,引发法律纠纷。 本报记者 陈怀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