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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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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小区都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本报讯 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潍坊市新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意见》规定,对于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另外,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记者 孙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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