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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伤害类涉法信访案件实现“零库存” 从受理、报备、调查、取证到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安丘市公安局对伤害类案件的处置都明确了“规定动作”,进一步完善督察检查措施,让民警把“规定动作”做到位,有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今年1到7月份,该局新发轻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案件实现了“零库存”。 伤害类案件引发大量群众涉法信访是该局下决心规范伤害类案件查处的原因。该局局长刘兆泰说:“在我局2013年度的涉法信访案件中,涉及伤害类的占半数以上,如果把这类问题解决了,信访案件数量会有效下降,群众满意度会有效提高。” 对于伤害类涉法信访案件多发的原因,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李健说:“主要是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案源多,群众又不愿作证,调查取证难,办案过程中稍有懈怠或偏差就容易将案件做成‘夹生饭’,导致案子难结、当事人不满。”为此,安丘市公安局对症下药,责成法制大队牵头,组织督察、刑警、治安以及派出所等警种单位,对案件处置中易引发群众不满的原因、难点和要点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上级有关办案规定,从具体细节入手,制定出了办理伤害类案件的16条规定,要求民警作为铁律必须执行。 “规定动作”出台实施半年多来,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去年曾发生5起此类信访案件的城里派出所,今年截至目前未发一起新案。说起其中的缘由,该派出所所长刘国伟说:“新的办案规定要求我们在受理阶段做到了‘三快’:快出警、快查明并控制嫌疑人、快询问受害人和现场目击证人。把这些做好了,案件处理的关键问题就解决了。” 为做好案件前期调查取证工作,该局还要求,对即使当时不在现场但能够及时找到的嫌疑人、受害人和关键证人,必须在12小时之内进行调查取证。民警出警时要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或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对现场情况、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拍录,及时固定现场证据。 案件处理阶段,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初步意见后提交法制大队和局领导审核审批,以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对调解处理的案件,必须在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调解,切忌调解不成后出现责任不清、难以查处的糊涂案。对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办案民警要向局领导和法制大队书面说明原因,督办后一周仍未办结的,以后每周都要书面报告一次。 为确保民警将“规定动作”做到位,该局出台并施行了有效的督导配套措施:首先明确了案件报备和责任倒查制。对应受理的案件,现场处置完毕后,要在24小时内将简要案情向法制大队和警务督察室报备。法制大队通过核查报备、案件审核、执法考评,以及受理、办理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从中发现办案单位和民警违反规定的行为;警务督察室对接报的每起伤害类投诉、举报、控告和信访案件,通过查阅报备,询问当事人,查阅案卷,向办案民警了解、核实情况等,从中发现办案单位和民警违反规定的行为。其次,对违反规定引发群众上访案件,严格“信访分析、法制认定、纪委问责”倒查机制,对责任单位和民警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民警进行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扣发单位负责人和办案民警特殊岗位津贴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办案民警还要延期晋级、晋职,对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办案民警要停止执行职务,并专职处理该案件,待处理完毕后再恢复职务;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上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进行严肃追责。 本报通讯员 王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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