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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相关供热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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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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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相关供热价格政策



  《山东省供热条例》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又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文件通知全省各地,相应调整今年供暖相关政策。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物价局窗口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供热价格政策,将以往与《山东省供热条例》不相符的政策予以调整,并以《供暖价格政策提醒函》的方式通知各供暖企业。
  一是调整基本热价比例。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由原来的40%调整为30%;计量热价,由原来的60%调整为70%。
  二是取消采暖“报停费”。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提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将原来收取5%的热网运行成本费,调整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报见习记者 彭勃 本报通讯员 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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