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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惩治暴力恐怖等犯罪再出利剑 21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被认定为暴恐案件。 扬言劫持航班 以暴恐案定罪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被定为暴恐案件。 在去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准备作案工具 也可以被定罪 此次《意见》规定有7种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比如“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意见》还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网站可以作为 “分裂罪”共犯 《意见》还规定,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七种行为定性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六种行为将以 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相关新闻 莎车暴恐案相关官员受处 新疆莎车县7月28日严重暴恐案件、7月30日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伊玛目居玛·塔伊尔大毛拉被害案件发生后,近日,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两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给予喀什地委委员、莎车县委书记何利民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给予莎车县委副书记、县长艾海提·沙依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莎车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强,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胡彪,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阿不都维力·热孜克免职处理; 给予莎车县艾力西湖镇党委书记阴龙,艾力西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阿不力米提·阿不都拉撤职处分; 给予喀什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王世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莫合旦·艾山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喀什市公安局政委卡德尔·吾不力、市伊斯兰教协会副秘书长艾斯卡尔·库尔班、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阿地力江·阿布都卡德尔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派出所所长朱军、教导员艾斯卡尔·百合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8名外逃经济嫌犯落网 记者20日从公安部获悉,自7月公安部“猎狐2014”海外追逃专项行动启动至目前,已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88名,超过去年全年抓获总数的一半,其中10年以上犯罪嫌疑人11名。 两个月来,公安部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8个,先后派出境外缉捕行动组32个,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规劝35名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回国自首。
远赴万里追捕“最美高管” 据公安部统计,外逃人员的目的地非常分散,既有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国家,也有尼日利亚、泰国等国家。在策划外逃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亲属移民等是其主要手段,而频繁的出国记录、账户资金异动等就是明显信号。 被称为“最美高管”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怡被捕是海外追逃的经典案例。2013年7月,在策划寿险产品变造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大肆销售“庞氏骗局”暴露后,陈怡精心设计了自以为隐秘的出境逃亡路线:先从上海飞至香港,再飞往韩国,紧接着便飞往斐济。 她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很快就摸清了她的出逃轨迹,并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红色通缉令”。仅仅60小时之后,陈怡就被中国公安机关在斐济机场出入境关口拘捕。见到民警时,陈怡表现得难以置信:“从上海到斐济远隔万里,没想到这么快就找到了。”
女巨贪藏身于潮湿地下室 出境了,并不是逃亡的终点。随着我国对外逃人员追逃力度的加大,国际联合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外逃人员不但要逃得出,还要藏得住,能生存。于是很多外逃人员就东奔西跑、东躲西藏,有的还改头换面以躲避追捕。 被称为“中国第一女巨贪”的温州市原副市长杨秀珠,出逃后辗转新加坡、美国、荷兰等多个国家,最后藏身于鹿特丹市一个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惶惶不可终日。被捕前,她时常一个人绝望地哭泣。当荷兰警察宣布对其实施拘捕后,她的情绪反而平静下来。 正是这样在国外生活的窘境,让缉捕行动组对外逃人员的劝返工作变得容易。在“猎狐”行动中缉捕归案的88名外逃人员中,有40%是通过劝返回国的。
追逃难点制度漏洞待解决 专家指出,尽管“猎狐2014”海外追逃行动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仍然有一些追逃难点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置的漏洞亟待突破。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境外追逃还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在境外办案,难免受制于当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序乃至风土人情。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境外生存的条件,出逃行为有预谋,出境后变换身份,出逃地点没有规律可循,这就给办案人员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未知困难。 在制度设计上,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需要填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教授张惠德表示,按照规定,官员职位越高,出国审批手续越严格,很多地方官员因公、因私护照都要求上交。但在许多外逃案例中,“一人多证”的情况较多,主要就是躲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制度”。 此外,“裸官”问题也较为突出,许多人一有风吹草动随时就可以外逃。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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