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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小微企业
201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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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小微企业



  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强大“动力”,切实减轻了小型微型企业的负担。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扶持,市地税局将有关优惠政策汇集如下:

适用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
  适用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其他企业。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1、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总额。
  2、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1、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小型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筹资融资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纳税负担
  1、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
  2、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6、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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