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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村幸福院将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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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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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村幸福院将有规可循



  本报讯 10月8日,记者采访获悉,为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养老难问题,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17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农村幸福院要按占地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的标准建设,到2015年底,我市将实现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意见》指出,农村幸福院是按照“村级(社区)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较大的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院。
  《意见》要求,各级按照“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整合利用相关涉农政策、项目和资金等资源,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
  《意见》提出,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要指导帮助村(社区)“两委”建立健全农村幸福院管理服务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解决维修筹资筹劳问题。要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为农村幸福院开展捐赠和志愿服务等,从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形成长期有效支持,真正把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老年人养老的温馨家园。
(记者 韩镇 通讯员 田明清 李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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