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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10月10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规制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的行为,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 禁止网上公开他人犯罪记录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因个人信息被公诸网络,因此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 基于这些背景,《规定》第12条在利用司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转发”也担责,“过错”认定是关键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向“有偿删帖”、“网络水军”说“不”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保护加力度,赔偿可至50万元 新《规定》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第18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法借鉴以往案例的标准,做了大量调研,最终制定了50万元的赔偿上限。姚辉表示,这个数字基本上符合法院审判实际,老百姓的经济承担能力和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被告匿名找不到,原告不用再操心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针对由此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问题,《规定》明确: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案例 “大V”慎发帖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大V”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文章、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婚外情是隐私 2007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其丈夫王某随后遭到“人肉搜索”,住处受到骚扰。朝阳法院认为,姜岩的朋友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大旗网也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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