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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郑州市所辖的一个县级市,新郑市盐业局检查人员眼中的“区域”,到底是怎么划出来的?而被罚餐馆所在的龙湖镇,距离郑州不到十公里,离新郑也不过二十多公里,又能“跨”到哪里去?恐怕人家的“醉翁之意”,还是食盐专营制度下的“外人止步”吧? 这几天,在河南郑州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半箱食盐,被新郑市盐业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事情经历多方关注后,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另据报道,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被停职,稽查队长被撤职。 (本报今日A15版) 面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理由,笔者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作为郑州市所辖的一个县级市,新郑市盐业局检查人员眼中的“区域”,到底是怎么划出来的?而被罚餐馆所在的龙湖镇,距离郑州不到十公里,离新郑也不过二十多公里,又能“跨”到哪里去?如此,当地盐业部门口口声声“为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谁信呢?恐怕人家的“醉翁之意”,还是食盐专营制度下的地方保护吧? 按照现行的食盐专营制度,国家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有相关限制。具体到河南省来说,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但具体到怎样才算是“当地”?到底是以省、市还是区县作为划分依据,条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而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的相关文件显示“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要是这个文件“说话算话”,那新郑市盐业局此番处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除了在“跨区域”的认定上模糊不清外,对于公众关心的如果纯粹自己食用而非商用,是否也存在“跨区域用盐”的问题,郑州市盐业局的解释同样也是模棱两可。一边说“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也是违法的”,一边却又表示,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不作处罚。而对于这个所谓的“小”如何界定,也仅仅只是泛泛地给了一个“最好不超过一箱”的标准。这种说了约等于没说的“官方表态”,实在是让人无所适从。 在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面前,处于强势地位的盐业局的自由裁量权不免膨胀,管理不规范甚至“指鹿为马”的问题随之在所难免。此事的后续处理也印证了这一点:前一刻,新郑市盐业局还言之凿凿地表示“处罚无误,罚之有据”;但在经历多方关注之后,其态度随之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在向被罚业户道歉,退还罚款及收缴的盐之余,还对盐业局相关人员作出停职和撤职处分。敢问,这到底是认识到错误之后的自我纠正,还是想尽快息事宁人? 所有这些问题,不过是现行食盐专营存在弊端的缩影。对此,国家对于盐类的经营管理也在不断改革: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4月21号,国家发改委又发布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反观“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些”的民意反馈,都足以说明破除地方垄断才是盐类经营改革的大势所趋。□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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